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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法院新哨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维修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弥勒市人民法院新哨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维修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弥勒市人民法院新哨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维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弥勒市湖泉和境E37)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1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HZB20240367 项目名称:弥勒市人民法院新哨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维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9.61499万元 最高限价:39.61499万元 采购需求:弥勒市人民法院新哨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维修项目所含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服务地点:弥勒市新哨镇 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服务期限:6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 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相关证明文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可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材料;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9月至今任意3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2023年9月至今新成立的公司本项可不提供;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查询截止时间: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1.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的要求,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投标人如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应予以声明,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2.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规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磋商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在本单位。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1.请供应商于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5日,每天08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弥勒市湖泉和境E37号)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报名。 2.供应商报名时需携带下述资料:(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上述资料按顺序制作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 3.磋商文件售价: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600元整(大写:陆佰元整),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4年11月1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弥勒市湖泉和境E37号二楼开标室)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本项目磋商公告、澄清、更正、通知和成交公示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均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介转载的公告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联系方式采购人:弥勒市人民法院 地 址:弥勒市弥阳街道温泉路 联系人:宋工 电 话:0873-6222435 招标代理机构: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蒙自市护国路1号红建佳苑商网7号 联 系 人:曹工 电 话:0873-616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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